宣城市区各小区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精神,结合《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宣城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基准价分无电梯房和电梯房:
(一)无电梯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0.70元∕月·平方米,可上浮10%,下浮不限;
(二)电梯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按二次供水是否移交水务公司分:1、 二次供水移交水务公司的电梯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为1.18元∕月·平方米,可上浮10%,下浮不限;2、二次供水未移交水务公司的电梯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为1.30元∕月·平方米,可上浮10%,下浮不限。非加压层减收0.12元∕月·平方米的二次加压供水费用;3、未有负一层电梯的一楼减收0.18元∕月·平方米的电梯运行费用,其余各楼层的电费分摊,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在最高浮动限额内按中标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非物管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
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非物管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服务内容在不超过18元∕月·户限额内收取。
三、其他收费
(一)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拆除原墙体砌筑物,其清运费另行约定。
(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本收费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收费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价费[2013]3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宣州区物价局
2016年11月1日